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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黄帝外经》·第四卷之包络火篇第三十

中国古代经典 佚名 著 2024-07-01

少师曰:心包之火无异心火,其生克同乎?

岐伯曰:言同则同,言异则异。心火生胃,心包之火不止生胃也。心火克肺,心包之火不止克肺也。

少师曰:何谓也?

岐伯曰:心包之火生胃,亦能死胃。胃土衰得心包之火而土生,胃火盛得心包之火而土败。土母既败,肺金之子何能生乎!

少师曰;同一火也,何生克之异?

岐伯曰:心火,阳火也。其势急而可避,心包之火,阴火也。其势缓而可亲。故心火之克肺一时之刑,心包之克肺,实久远之害。害生于刑者(周文建注:阴符经语),势急而患未大害。生于思(恩)者,势缓而患渐深也。

少师曰:可救乎?

岐伯曰:亦在制火之有余而已。

少师曰:制之奈何?

岐伯曰:心包阴火窃心之阳气以自养之,必得肾之阴气以自存。心欲温肾,肾欲润心,皆先交心包以通之,使肾水少衰,心又分其水气,肾且供心火之不足,安能分余惠以慰心包。心包干涸,毋怪其害胃土也。补肾水之枯,则水足灌心而化液,即足注心包而化津,此不救胃,正所以救胃也。

少师曰:包络之火可泻乎?

岐伯曰:胃土过旺,必泻心包之火。然心包之火可暂泻而不可久泻也。心包逼近于心,泻包络则心火不宁矣。

少师曰:然则奈何?

岐天师曰:肝经之木,包络之母也。泻肝则心包络之火必衰矣。

少师曰:肝亦心之母也,泻肝而心火不寒乎?

岐天师曰:暂泻肝则包络损其焰,而不至于害心。即久泻肝则心君减其炎,亦不至于害包络,犹胜于直泻包络也。

少师曰:诚若师言,泻肝经之木,可救急而不可图缓,请问善后之法?

岐伯曰:水旺则火衰,既济之道也。安能舍补肾水别求泻火哉。

少师曰:善。

陈士铎曰:包络之火为相火,相火宜补不宜泻也。宜补而用泻必害心包矣。